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新臺幣(下同)四百七十六元,須將退郵八十二元予以刪除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玲莉~F0~T4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八千七百四十六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百九十四元│退郵八十二元。│├───────────┼──────────────┼───────────┤│合計│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