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連續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一二號),在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確定;另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五七、三三一五號),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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