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