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6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不得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㈠本院九十四年度家護字第五五六號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十月,且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於被告甲○○,此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通常保護令卷宗查閱屬實;㈡被告甲○○前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七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之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