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蔡錦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布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趙燦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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