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蔡錦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布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趙燦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