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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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吳秀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準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