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37號上訴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訴人 陳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仟零伍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