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 劉家梅 被告交通部代表人 葉匡時 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石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電信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裁字第141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並於102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各該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判長乃於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102年
11月5日送達原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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