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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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嘉伸
顏嘉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秀美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