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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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51號抗告人即原告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司法院刑事廳等間因102年重國字第5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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