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債權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黃梅生 法定代理人 黃永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新藝術彩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永新藝術彩繪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