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0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文雄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0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寄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於同年月31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嗣上訴人於108年1月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聲明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