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8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展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展鴻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20時至22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某友人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國道3號高速公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駛,欲前往臺中市之中部科學園區。嗣於同年月18日7時25分許,行經該高速公路南向第157.2公里處(位在臺中市大甲區境)時,為執行路檢勤務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經測試沈展鴻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沈展鴻業於108年1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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