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0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五、關於「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
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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