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91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
被 告 新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佳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 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