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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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84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6號5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點六六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甲○○連帶負擔百分之五,被告甲○○
負擔百分之九十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古荃禎 於民國91年間起至95年間止邀同被
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48,488元(其中丙○
○、甲○○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32,876元;甲○○為連帶保
證之部分為315,612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
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0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自應還
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古荃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
履行,尚欠本金328,5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甲○○既為借款人古荃禎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
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專用)9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1│35,907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2│35,907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3│35,944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4│35,944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5│42,985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6│42,985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7│42,97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2月1日│自民國98年3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8│42,97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66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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