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5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5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