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41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補繳,如逾期未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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