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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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114號
                  102年度板聲字第119號
抗 告 人  林宥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顏家芝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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