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95號
原   告  鄭福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滿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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