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建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353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建銘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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