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33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辛○○犯如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辛○○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詳附件)。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壬○○之車輛訂購合約書及存證信函影本各1份(見96營
他159號第5至6頁)⒉乙○○出具之聲明書影本1份(見97營偵129號第6頁)。
⒊戊○○出具之聲明書及付款簽收簿影本各1份(見96營他159號第12至13頁、97營偵129號第41至42頁)。
⒋ 許麗卿 出具之聲明書影本1份(見96營他159號第10頁)。
⒌被害人福馬企業社 林淑英 出具之聲明書及票號AE0000000
號支票存根影本各1紙(見96營他159號第11頁、97營偵129號43頁)。
⒍芮新有限公司 王建元 出具之聲明書、代辦富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要保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續(要)保通知書影本各1份(見96營他159號第7頁正反面、41至43頁)。
⒎丙○○出具之聲明書影本1紙(見96營他159號第71頁)。
⒏元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聲明書影本1紙(見96營他159號第72頁)。
⒐丁○○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簽帳單及保險
要保書影本各1份(見96營他159號第73頁、97營偵129號第40頁)。
⒑ 陳淑卿 出具之聲明書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
續(要)保通知書影本各1份(見96營他159號第30至32頁)。
⒒甲○○出具之聲明書影本1份(見96營他159號第9頁)。
㈡供述證據部分:
⒈告訴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己○○警詢、黃尹
賢於偵查中之陳述(見96營他字第159號第66至67頁、97營偵字第129號第25至29頁)。
⒉證人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96營他字第159號第35至36頁、97營偵字第129號第25至29頁)。
⒊證人王建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96營他字第159號第39至40頁、97營偵字第129號第25至29頁)。
⒋證人陳淑卿於警詢中之陳述(見96營他字第159號第28至29頁)。
⒌證人甲○○於警詢中之陳述(見96營他字第159號第33至34頁)。
⒍證人林淑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96營他字第159號第37至38頁、97營偵字第129號第25至29頁)。
⒎證人戊○○於偵查中之陳述(見97營偵字第129號第25至29頁)。
⒏證人 陳世英 於偵查中之陳述(見97營偵字第129號第25至29頁)。
⒐證人乙○○於偵查中之陳述(見97營偵字第129號第25至29頁)。
⒑被告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之自白
(見96營他159號第19至22頁、98偵緝1335號第5至6頁)。
四、論罪科刑:㈠查被告受僱於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營業員,為從
事業務之人,其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時間,因執行業務向客戶收取各該筆款項,均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是核其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個侵占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合計共12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應是向客戶收得款項後,各別起意所為,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從事業務經手客戶款項,不思潔身自愛,反而昧於貪念,圖一己之私而侵占財物,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所侵占之款項復已全數清償,此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參,並斟酌其無犯罪前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前已敘明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既已知錯認罪,並將款項償還告訴人,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客戶姓名│款項名目│收取之金額│侵占之金額│所犯罪名及││││││(新台幣)│(新臺幣)│宣告刑│├──┼──────┼─────┼────────┼───────┼─────┼─────┤│1│96年2月9、27│壬○○│汽車訂金│6萬元│6萬元│辛○○犯業│││日│││││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6年3月│乙○○│汽車保險費│5,700元│5,700元│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6年6月2日│戊○○│汽車保險費│6,700元│6,700元│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6年6月│許麗卿│汽車保險費│14,947元│14,947元│辛○○犯業││││ 彰振 公司││││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6年6月15日│福馬企業社│汽車保險費│8,434元│8,434元│辛○○犯業││││林淑英││││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6年5月下旬│苪新有限公│汽車保險費│17,645元│17,645元│辛○○犯業││││ 司王建元 ││││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6年6月下旬│苪新有限公│汽車保險費│16,022元│16,022元│辛○○犯業││││司王建元││││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6年6月10日│丙○○│汽車保險費│32,817元│32,817元│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6年6月29日│元春水電│汽車保險費│41,762元│41,762元│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6年3月│ 陳立容 │汽車保險費│37,752元│37,752元│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6年7月18日│陳淑卿│汽車保險費│28,992元│28,992元│辛○○犯業│││日│││││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6年7月25日│甲○○│汽車保險費│15,900元│15,900元│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