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1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玉淋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 律師被告 邱建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100年度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9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玉淋、邱建銘明知坐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玉里 事業區第52林班地(非保安林,下稱52林班地),係屬國有林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採取國有林之森林主產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二人以上,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搭乘友人「 小潘 」 陳家愉 之自小客車,經由花蓮縣○○鄉○○○道,進入52林班地;當天上午10時許,花蓮縣林區管理處玉里工作站技術士 黃崇智 與同事 陳文龍 巡視林野時,在中平林道8k處,遇到陳玉淋、邱建銘等人,黃崇智在會車時,問陳玉淋、邱建銘等人為什麼來山上,其等回答說要登山,黃崇智告○○○區○○○○○道,且虎頭蜂很多,乃勸陳玉淋、邱建銘等人下山。嗣黃崇智在中平林道6.8k處,發現有滾 牛樟 木的痕跡,路上有木屑,就感到有異樣,研判已經有人盜伐竊取牛樟木,即沿著痕跡找到盜伐牛樟木現場,發現一些切好的牛樟角材,乃折回佈線,聯絡森林警察,而後與 山青 黃國明 上山到中平林道3.5k處埋伏,從下午5時到11月2日上午8時。同日上午8時許,黃崇智再於中平林道4k處會同森林警察 陳國堂 後,與山青 林春 基、黃國明共四人,一同開車出發,開到5.8k處時,下車步行,約於11時30分到達6.8k上方盜伐現場。而陳玉淋、邱建銘則復於同日上午,經由中平林道進入52林班地,走到6.8k上方盜伐現場之牛樟木集結處,開始竊取搬運牛樟木殘材。約中午12時許,黃崇智等人看到陳玉淋、邱建銘再從6.8K的方向上來現場。
此時,陳玉淋、邱建銘距離黃崇智約50公尺,黃崇智等四人就開始監控陳玉淋、邱建銘,其後,陳玉淋、邱建銘繼續往上走到牛樟木集結處,距離黃崇智等人埋伏處約僅10公尺。待同日下午1時許,陳玉淋、邱建銘繼續竊取牛樟木殘材,以背架背著牛樟木塊往下走去。黃崇智等人沿路跟監,其後陳玉淋、邱建銘在距離林道6.8K上方10公尺的一個地方,坐在黑色塑膠袋旁邊休息,休息處的後方是一個小懸崖,在小懸崖上可以監控到陳玉淋、邱建銘,黃崇智等人即分成兩組,森林警察陳國堂留在小懸崖上監控,黃崇智則跟 林春基 、黃國明從旁邊另切一條路下去至林道6.9K處,看有無車輛接應陳玉淋、邱建銘,並等候陳國堂之通知。約下午5時許,陳國堂通知黃崇智,黃崇智等人迅即從下往上包抄陳玉淋、邱建銘,而在距離林道6.8K上方10公尺處當場查獲,扣得被竊取之牛樟木殘材5塊(已交由玉里工作站保管),及網狀繩索、黑色外套、黑色上衣各1件。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被告等於本院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證據亦無不合,依法均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玉淋、邱建銘均矢口否認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
(一)陳玉淋辯稱:我在100年11月2日之前一個星期就到花蓮玉里找「小潘」陳家愉,住在小潘家,我那時在臺北做碳烤店,她是我店裡面的客人。我是100年11月1日那天跟邱建銘一起上山,我朋友小潘開車到中平林道約6、7K那個地方,巡山員跟我們說上面有虎頭蜂叮死人,所以我們就沒有上山。因為心情不好,要去走一走,所以在11月2日又去爬山。我不知道52林班林道不是給人爬山用的,因為我們走的沿途有登山客留下的識別的標誌,一整路都是。那個林道是小潘跟我講的,當時我只是要上去走一走就下來,我們沒有去偷牛樟木那些東西。我是因為好奇,先用腳踢踢看,知道裡面是木頭,就打開一袋蹲在地上看,邱建銘也好奇,就把一塊沒有裝袋的牛樟木拿起來看,查獲人員應該是認錯人了,我沒有背牛樟木下山。 林明憲 當場勘驗我的衣服有牛樟木的味道,是因為我有摸到木頭,當時也沒有地方可以擦,只能擦在身上。從我們身上查獲的網狀繩索、黑色外套、黑色上衣是我們身上的東西沒錯,但是我們並不是要去偷牛樟木。我只是倒楣在不應該出現的時候出現在那個地方,在不應該上山的時候上山,我確實沒有做,我只是在人生最低潮的時候在那邊出現,心情惡劣到極點,到那邊只是要散心而已等語。
(二)邱建銘辯稱:100年11月1日那天我沒上去中平林道,11月2日與陳玉淋一起去爬山,也是純粹去那邊散心,我沒有偷牛樟木。我當時不知那是牛樟木,其中有1塊小塊的牛樟木沒有裝袋,我好奇為什麼木頭這麼香,就拿起來聞聞看,聞了之後即將牛樟木放回地上,因此木屑掉得整個衣服都是,衣服才有牛樟木味道。警察來之前,陳玉淋也因為好奇去碰觸另一個裝著牛樟木的袋子,查獲人員應該是認錯人了。包包裡面是跟朋友借的,裡面有網狀的繩子、麵包、雨衣、礦泉水。我沒做的事不要誣賴到我的身上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二人對於其等於上開時間,一同前往52林班地,嗣經玉里工作站技術士黃崇智、警員陳國堂、山青林春基、黃國明在被告二人停留之前揭6.8k現場,查扣牛樟木殘材5塊及黑色外套、黑色上衣各一件等情,並不爭執,且經證人玉里工作站技術士黃崇智於偵查及原審,暨證人警員陳國堂、證人山青林春基、黃國明於原審供述明確。復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花蓮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花蓮分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保管條、位置示意圖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警卷第32至37、44、47至55頁),及查獲之牛樟木殘材5塊等物扣案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花蓮縣林區管理處玉里工作站技術士黃崇智
1、於偵查中證稱:我的工作內容是林野巡視,100年11月2日我○○○鄉○○○道查獲盜採牛樟樹,我在11月1日巡視時就感到有異樣,發現有滾木材的木屑,沿著痕跡找現場,發現一些切好的牛樟角材,在上面有看到人,我們就回來佈線,聯絡森林警察及當地派出所,到出入口埋伏,到11月2日約中午12點多就看到被告二人,開始搬木材下山,就跟在他們後面,約到當日下午4點半左右時,他們準備要下去馬路時,我們就抓人。當場查獲牛樟角材5塊125公斤,是用背架搬運。看到他們時,距離約10多公尺,怕被看到,在跟蹤過程就沒拍攝。11月1日、2日除看到被告二人外,沒有看到其他人。我看到他們從原來放牛樟的現場背到查獲地,我目視計算約有500公尺等語(偵查卷第28頁)。
2、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在100年11月2日是擔任何職務?)我是在林務局擔任林野巡視的工作。(你們巡視的時間為何?)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有時晚上還是要出來巡視。(在100年11月2日當天早上,你是幾點進入林班地巡視?)我是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巡視時在中平林道8K處遇到四人,該四人坐在車上,被告陳玉淋坐在副駕駛座,被告邱建銘跟另一個女子坐在後座,我們會車時我問他們為什麼要來山上,他們回答說要登山,但當時我○○○區○○○○○道,而且當時虎頭蜂很多,所以我就勸他們回去,因為安全重要,他們就下山了,我們還在該林班地巡視時,在中平林道6.8K的地方發現有異樣,有滾牛樟木的痕跡,路上有木屑,我們研判有人已經拿木材出來了,所以在中午我們就先行下山跟警方聯絡,約5點多上去中平林道埋伏,一直到100年11月2日早上8時許,我們跟森林警察及林區兩位山青準備出發到案發現場,我們是在前一天晚上5時許就在中平林道3.5K那邊埋伏,該處不是林班地,該路上有一個民眾的工寮,隔天早上8時許進入林班地。(在100年11月1日,你說你會車時遇到被告四人,你是坐什麼車子?)我是坐同事的車子,那是私人的車子。(你當天巡山時你是一個人還是有其他人陪同?)我跟我同事陳文龍一起巡山。(你們是在100年11月1日何時決定要埋伏?)當日10時許會車後,在6.8K發現我剛才所說的異樣,這表示上面有人在盜採木材,而且已經被鋸下,遇到這種情形,我們一定要去現場看,所以我中午吃完飯後有上去看,我們沿著滾木頭的痕跡往上查看,快到盜伐現場時有看到有一人坐著吃飯,我看不清楚長相,因為距離我有50公尺,所以我就確定有人在盜伐的現場,我就下山聯絡森林警察後,我們就決定上山埋伏。(你剛剛說看到盜伐的現場距離6.8K有多遠?)以我們步行的方式及腳程而言,從6.8K出發到現場約要40、50分鐘。(你是依據何事實判斷那是盜伐的現場?)我們第二天上去現場牛樟木有新切痕,還有一些用雜草隱藏覆蓋的新切下的牛樟木角材。(你看到有一個人在那邊吃飯的時候,你有無拍照?)我不能讓他看到我,所以我沒有拍照。(你看到那個人在現場吃飯的時候,你是否研判該人即有可能盜伐牛樟木?)是。(你下山通報森林警察時,你的同事陳文龍是否跟你一起下山?)我們發現有異樣時,陳文龍跟我一起下山,後來山青黃國明跟我一起上山。(當你跟黃國明發現有到盜採的嫌疑犯時,你要下山通報森林警察,黃國明有無跟你一起下山?)有,他是坐我的車上去的。(盜伐的現場是在6.8K還是8K的地方?)是在6.8K往稜線的方向。(你是如何發現6.8K有異樣?)是在林道往稜線的方向上有滾木材的痕跡,且路上有很多的牛樟木木屑。(你為何決定於工寮埋伏?)我們是要看是否有人載木材下來,因為該處是一定要經過之地。(100年11月2日上午8時許,你是從林道的何處出發,沿著那裡往上搜尋?)我們是從4K跟森林警察會合以後開車出發,到5.8K的時候開始下車步行到6.8K上方盜伐現場。(從4K開車到5.8K開車要多久?)約10幾分鐘。(從5.8K步行到6.8K上方需時多久?)約11點半了。(到6.8K上方時,你們有多少人在現場?)陳國堂、林春基、黃國明及我。(當時你們在盜伐現場你們有做什麼蒐證動作?)如果要蒐證的話,應該是森林警察陳國堂在蒐證的動作,我們也要蒐證,但當時來不及,因為我們已經跟被告二人碰面了,他們在我們下方距離約10幾公尺,所以我們就往兩旁的草叢躲起來,所以來不及拍照。(你的意思是否為你們到6.8K盜伐的現場時,就看到被告二人?)我們一到現場沒有看到被告二人,約半個小時候才看到被告二人上來。(你所謂上來的意思是何意?)他們從6.8K的方向上來現場。(你在盜伐的現場有沒有發現背架、繩索?)沒有。(你們發現他們在你們下方時,你們事後採取何措施?)當時看到被告二人距離我們10公尺後,我們就監控他們,看到他們背木材下去,我們就決定跟監,被告二人在距離林道10公尺的一個地方休息,在這中間我們四人全程跟監,他們休息處的後方是一個小懸崖,我們在小懸崖上監控他們,該處是可以看到被告二人,一直到6.8K上方10公尺的地方,我們才分兩組,森林警察陳國堂想要拍照蒐證,所以他一人在現場,他在被告二人的正上方跟監,我跟林春基、黃國明下去至林道6.9K處看有無車輛接應被告二人。(你們從早上8時在5.8K的地方下車走到6.8K上方的路線與你們從發現被告二人後跟監到6.8K的路線是否相同?)不同。(你們從
5.8K下車走到6.8K上方的砍伐現場與你100年11月1日走的路線是否相同?)不同。(所以11月1日你沿著木屑走到案發現場,跟你們11月2日埋伏走的路線及跟監被告的路線是否為三條不同的路線?)我在11月1日沿著滾動木材殘留木屑上去巡視,這條路線跟11月2日跟監被告二人背木材下山的路線相同,但跟11月2日早上從5.8K進入現場的路線不同。(既然你們是要查緝盜採牛樟木,且你也知悉盜採牛樟木可能的路徑為何,為何還要另外從不同的路徑去搜尋或埋伏?)我不會從6.8K的方向去因為這樣會遇到被告,當時我們不確定是否有人在現場,我們前一天知道該處有人,如果遇到盜伐的人跑掉怎麼辦。(你們查獲被告等二人五塊牛樟木的地方是在中平林道的幾K處?)
6.8K,警詢筆錄誤載為6.3K,實際上是6.8K。(聲請提示警卷第27頁)(你於警詢時稱是在中平林道6.3K處追緝攔查被告二人,與你所述不符,有何意見?)當時做筆錄的時候,不是很在意,我也沒有看清楚是6.8K還是6.3K,這單純是他們打字的誤載,也有可能是森林警察自己搞錯了,該處確實是約在6.8K處。(為何會決定在6.8K的附近對被告二人出示證件,告訴他們你們的身分,進行實際查獲的動作而不再跟監?)陳國堂當時用手機打給我說可以上去抓了,當時我們的動作完全是陳國堂在主導,由他負責指揮。(你們在6.8K上方發現被告二人,到你接獲陳國堂的電話通知說可以包抄了,這段期間多久?)包抄時時間已經接近傍晚,那時候是快下班的時間,我們是中午12時許發現被告二人下來,就在他們的上方開始跟監,一直到傍晚5時許,陳國堂才通知我們說要包抄被告二人,中間約有5個小時左右。(從中午12時發現被告二人到下午5時要包抄其二人,你是否都有一直看到被告二人?)確定他們二人已經把木材放在上方10公尺即查獲五塊牛樟的地方,他們二人坐著休息時,確定他們在等車輛來接應,在我們決定分為二組後,我就離開現場,之後就沒有看到被告。(你們是沿著什麼方向跟路途到達6.9K?)直接下去,我們是另外切一條路下去。(你們切另外一條路與被告行走的路距離多遠?)不到50公尺,而且旁邊有一個小峭壁,被告看不到我們。(該路徑是一條本來就存在的道路還是要新開的?)是一條要新開的路,是山青林春基或黃國明其中一人所開的道路,我所稱的新開的道路上多為雜草,不需要用工具來開路,我們是直接走下去。(據你所述,你在中午12時就發現被告二人揹著牛樟木,你能否具體描述他們用何器具背牛樟木以及背牛樟木的塊數為何?)我的角度可以看到人,但沒有辦法看清楚,印象中我看到的好像是被告邱建銘用背架背牛樟木,該背架是黑色的,因為當時我是躲在草叢裡不敢動,所以我只能看到一人,我只有看到他背1塊牛樟木角材,應該是1塊,但以我剛才所說躲的地點,可以確定被告邱建銘有背1塊木材,但實際數量我不能確定。(你為什麼可以確定被告邱建銘身上背架所背的是1塊木材?)我看到的是木材沒錯,是牛樟木,但我沒有辦法確定數量。(你有沒有跟著他們往下走?)有。(你跟他們往下走是看到兩個人?)是。(你看到其中一個人是背背架,另一個人的情形如何?)我看到有另一個人,但我沒有看到該人有背東西。(你在6.8K查獲5塊牛樟木的現場,你們有沒有發現背架?)沒有。(你們在現場時,陳國堂、你及其他二位山青有沒有詢問被告二人背架去處?)我是不會去詢問他們這些東西,因為這是森林警察的責任。(你在跟陳國堂分開去埋伏的當時,你有無看到被告一人還揹著背架?)我跟陳國堂分開時已經接近傍晚,他說被告二人已經在包牛樟木,所以才要我們林務局三人去6.9K看有無車輛上山接應,並等候陳國堂的通知,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背架。(你查獲被告二人時,你有沒有注意被告二人身上有無牛樟木屑?)有,當時我們是請我們林政主辦技正林明憲到場。(聲請提示警卷55、56、57頁)(你們當時發現被告二人身上牛樟木屑的位置是否如照片所載?)是。(檢察官問:你們是在100年11月2日查獲被告二人?)是。(在前一天你剛剛說在上午10時許,你們的車子在中平林道8K遇到被告二人的車子?)是。(當時他們的車子上面有被告二人在車上?)是,當時車上有四人,被告二人也在其中。(當時有無問他們為何要來?)有,他們回答說要來登山。(那裡的山有需要連續二天來登山?)不需要,那裡沒有所謂登山步道。(你們在6.8K的地方有木頭滾動的木屑?)是。(後來你剛剛說你們在同一天重回到盜伐現場時,有看到一個人在那邊吃飯?)是。(約在何時?)大約下午2時許,我是下山吃個中飯再上去時看到。(在吃飯的那個人你是否能看清楚是何人?)看不清楚。(你發現有人在現場吃飯,所以你們才再下山去森林警察隊報案?)是。(森林警察隊會同你們在100年11月1日下午5時許到現場埋伏?)是我們先去現場埋伏,當時森林警察還沒有到,他們晚上才來。(整個晚上埋伏的情形是有什麼異樣?)沒有發現什麼車子。(到了100年11月2日早上的8時許,你們去了的現場是在何處?)是在中平林道4K的地方,跟森林警察會合。(你們8點會合以後,有重回6.8K的地方嗎?)沒有,我們直接到5.8K。(你們從5.8K的地方停車上山?)是。(從5.8K上山以後,到什麼地方埋伏?)直接到盜伐現場埋伏。(你所指的盜伐現場,是否就是6.8K上方的地方?)是。(你剛剛說過6.8K的地方到盜伐現場往上坡的坡度需要走多少時間?)40到50分鐘。(你們到了6.8K上方的盜伐現場的時間大約是幾點?)大約11點半到達。
(到達盜伐現場多久的時間,發現了被告二人?)大概在12點左右。(在盜伐現場你們發現被告二人的時候,是你們四個人一起在現場埋伏?)是,我們四人都在。(當時12時許,你在盜伐現場埋伏有看到被告二人?)有。(你看到他們二人到了現場以後,被告二人在做什麼動作?(他們二人在現場時,我躲起來,過了20、30分鐘左右,這段時間因為我的角度關係,看不到他們在做什麼,後來我隱約看到一個人揹著木材。(你看到他們有一個人揹著木材的時候,是他們開始要移動離開現場?)是。(你所埋伏的地方距離他們二人多遠?)約不到10公尺,很近。(你看到被告二人開始移動時,就是發現他們的所在的地方嗎?)我第一次看到他們是在我們下方距離50公尺,我們就躲起來,他們就上來到了牛樟木集結的地方,那個時候,因為我的角度問題,所以他們在做什麼我不清楚,隔了20至30分鐘後,他們就開始移動。(他們開始移動的時候,你看到了什麼?)我隱約看到一個人揹著木材下去,因為該處角度很陡,隔了2、3分鐘後,我們才出來,當時他們已經距離我們約50到60公尺了。(你看到有一個人背木材的地方,距離你多遠?)10公尺。(你們從草叢出來以後,發現被告二人已經走到了50、60公尺下方,你們做何動作?)我們開始跟監。(你們四個人一起跟著?)是。(四個人跟監的時候,你看到什麼東西?)因為我們一直跟監到一個小峭壁時,該處快接近林道上方20、30公尺,時間已經過了4、5個小時。(你們四個人跟監他們二個人到小峭壁之前的這段期間,都可以看到被告二人嗎?)不是很清楚,因為樹林很密,所以跟監時,是確定他們二人在我們前面,但不是一直都可以看到他們,他們有時候會消失在我們的視線。(你們跟監在他們後方的這段時間,你跟被告二人距離多遠?)我是在最後面,最前面是森林警察,我們四個人的距離不超過10公尺,而我們跟被告的距離約60、70公尺。(你在隨後跟監在被告二人後方的這段時間,一直都有看到其中有一個人揹著背架嗎?)我看不清楚。(你看到他們其中一個人揹著背架最清楚的時間是何時?)是在我們埋伏的第一現場的時候,就是有牛樟木集結的那個地方。(你剛剛說你們埋伏的地方到他們開始移動,你們開始從跟監到小峭壁的地方,斷斷續續都可以看到被告二人在你前方?)是,這段時間約30至40分鐘。(到了小峭壁的地方,你們還看得到被告二人嗎?)我看到的時候,被告二人已經在小峭壁的下方,距離林道10公尺。(你們開始移動的時間是否記得?)被告二人一開始往下移動,我們從牛樟木集結處往下跟了約100公尺後就沒有看到被告了,因為上方還有木材,我們認為他們可能還會上來背木材,我們躲起來埋伏,在上面等了2個小時,他們沒有再上來,所以我們下去了,此時約在下午3時左右,後來再看到被告二人的時候,他們在距離林道上方10公尺處。(也就是說被告二人移動了約100公尺後,就在你們四個人前面消失了一段時間,該時間有多長?)約2個小時。(你們發現被告二人沒有再上來,往下走在小峭壁的上方再重新看到他們二人?)是。(當時你們四人在小峭壁上方發現他們二人時,你們四人還在一起?)第一個看到被告二人的人是陳國堂,後來是我跟陳國堂一起去確認是否為被告二人。(你跟陳國堂兩人確認被告二人在下方看到被告二人在做什麼?)他們坐在黑色垃圾袋旁邊,陳國堂跟我說他們在打包。(因為陳國堂在你前面先發現他們的,所以才請你過去確認是否為他們二人?)是。(你跟陳國堂二人確認被告二人時,黃國明及林春基在哪裡?)我們都是在一起的,所以他們在我們附近。(陳國堂確認被告二人在小峭壁的下方後,陳國堂做何動作?)陳國堂提議分組,等候他的通知,所以到了下午5點多的時候,才決定要包抄。(陳國堂提議分組的時候,是請你帶著另外兩個人下山到什麼地方埋伏守候?)約在林道6.9K處。(陳國堂自己是在那裡?)他在小峭壁上方。
(陳國堂在小峭壁的上方守候觀察大約多久的時間,你就接到了陳國堂的電話要過去包抄?)沒有5分鐘,我們下到林道後就通知我們可以包抄了。(你們在被告距離盜伐現場約100公尺處,失去了被告二人的蹤影,然後重新埋伏兩個小時的時間,一直都沒有看到被告二人再上來過?)是。(重新埋伏的這兩個小時內,不清楚被告二人在做什麼事情?)不清楚。(你確定在原先埋伏距離被告只有10公尺的位置的地方有看到其中一個人利用黑色的背架揹著木塊移動下山?)是。(後來你們查獲被告二人時,在現場搜索的結果只有發現白色的繩索,並沒有你所看到的黑色背架?)是。(你所看到被告所背的黑色背架在何處?)我們當時有找,但是沒有找到。(聲請提示本院卷第179頁)(這照片是陳國堂所提出,註明是11月1日所發現的背架,此背架是否為你發現?)是。(這個黑色背架不是在盜伐現場發現的?)是在小峭壁附近的草叢發現的。(剛才你於辯護人詰問時,回答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背架,跟你剛剛所述不同,有何意見?)11月2日當日我沒有看到背架。(剛才你回答辯護人所謂的從頭到尾沒有看到背架是不是指查獲的現場沒有看到背架?)是,是在查獲的現場沒有看到背架。(但是查獲當天,你們在山上埋伏時,被告開始移動時,你有看到被告有一人使用背架?)是。(辯護人問:據你所述,你們從5.8K就走上山,你們的車輛停在何處?)當時我們有二組人,其中一組是在4K處監控有無車輛上去,另一組就是我、林春基、陳國堂、黃國明,所以是在4K埋伏的那組同事載我們到5.8K,他們又回去4K處繼續埋伏。(你們為何會在砍伐的現場埋伏兩個小時?)因為跟監他們約100公尺後,就看不到他們了,上面還有10幾塊的牛樟角材,我們想時間還早,認為他們可能上來繼續搬,所以才會在現場繼續埋伏。(你們不會害怕他們搬走後就開車走人?)搬走就搬走了,據陳國堂判斷,他們還會上來,如果他們再搬一趟,時間還允許,我想說人贓俱獲比較好,當時陳國堂有此提議,我也覺得有可能,認為等等看比較好。(依據陳國堂的判斷以及他在砍伐現場告訴你的偵查的方法,你們是想要在砍伐的現場人贓俱獲?)人贓俱獲是比較好,我們想是在角材集結處人贓俱獲。(他們第一次搬的時候就可以人贓俱獲,為什麼還要等第二次的搬運?)我們完全是看森林警察的指揮,而且如果在他們背木材時就衝上去,他們把木材一丟人跑掉,我們的辛苦就白費了。(檢察官問:你們發現距離100公尺處沒有了被告二人的蹤影時,重新埋伏的位置,是在牛樟集結處的上方還是下方?)是牛樟集結處的下方,也就是在跟蹤100公尺後的地方,看不到被告二人,我們就就地埋伏。(審判長問:你剛才有提到在跟監過程中,知道被告二人在你們前面,但因為樹木的關係,所以有時會消失在你們的眼前,這是在那一段的事情?)約下午1時許,被告二人從牛樟集結處背木頭開始往山下走,當時我們本來要站起來拍照,但已經來不及,當時他們已經距離我們約50、60公尺,然後我們就開始往下跟,就是這個時候出現因為樹林茂密,有時他們會消失在我們眼前,往前走又看到的狀況,是之後認為他們可能會再上來搬木材,所以我們才又在草叢等了約2個小時。(提示警卷50頁照片)(這是你們最後上前包抄查獲被告二人當時的情形?)是,照片上戴帽子的人是林春基,旁邊白色領子沒有照到頭的人是黃國明,再旁邊那個人才是我,照片是陳國堂所拍,要包抄的時候,我跟林春基、黃國明一起到,那時候我們先到,陳國堂在我們之後才到,我們到的時候,第一個看到被告二人的人是林春基,我們走在一起,最前面的是林春基。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二人就站起來,我們就上前問他們在做什麼,我忘記他們怎麼回答,在他們還沒有站起來時,我看到的情形是他們坐在木材旁邊,我覺得他們是在等車子接應,所以只是坐著,我看到他們那時候,他們是站著的狀態,因為林春基走最前面,被告二人應該已經看到林春基了。(牛樟集結處發現的牛樟角材與後來你們包抄發現被告二人時,該處的牛樟角材外包裝有何不同?)在牛樟集結處的角材是沒有用塑膠袋包裝的等語(原審卷二第14-40頁)。
(三)證人森林警察陳國堂
1、於原審101年6月24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現在在哪裡服務?)我現在內政部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花蓮分隊服務,我服務了21年。(你在偵查報告中說,100年11月2日上午8點尋找涉嫌人並埋伏,當時你們在場的人有誰?)當時我們要進入林班地尋找涉嫌人總共有我、巡視員黃崇智、山青 陳愛松 、林春基共四人入山尋找。(提示警卷第1頁)(你在偵查報告第三點說,當時你跟黃崇智、 黃國民 及林春基,但沒有陳愛松,與你剛才所述不符,有何意見?)我沒有把陳愛松列入偵查報告,而黃國民是跟我同事 黃正忠 在4K那邊埋伏,(後改稱)陳愛松是跟黃正忠埋伏,入山的是黃國民,應該是黃國明,偵查報告其姓名誤繕。(照你這樣說,在4K埋伏的是陳愛松及黃正忠,你及黃崇智、林春基、黃國明入山尋找是否如此?)是。(請簡述當時過程?)黃崇智跟我們報案,說中平林道6K處有發現嫌疑人,他說跟嫌疑人對話,其表示為登山客,但黃崇智他發現木頭有被盜伐的情形,嫌疑人下山後,黃崇智到52林班裡面去查牛樟,木頭已經被藏起來,且被切成一塊塊,所以黃崇智告訴我們要當天晚上來埋伏,到了晚上8時許,進入4K埋伏,直到早上6點到8點之間,我們還是守在4K的地方埋伏,到凌晨6點半時,我們有發現有一台車入山,入山之後約20分鐘之後,那台車就下山了,我們在早上8點的時候,跟巡山員黃崇智、林春基、黃國明、陳愛松分配任務,要入山查緝嫌疑人,我們確定是嫌疑人是乘坐該部車輛入山搬運木頭,所以我們要從5K處直接切到稜線,由稜線走下山,下山之後發現沿路都是被砍的木頭藏在盜伐人所開的路,沿路都有藏一塊塊的木頭,並用草叢掩飾,我們到達半山腰之後,我們看到有兩個人走上來,我們懷疑那兩個就是上來要搬運木頭,我們立刻躲到草叢中監視,結果那兩個人就開始搬木頭之時,因為地形很複雜且陡,無法直接抓並拍照,所以用目視的方式,他們兩個搬下山,被告邱建銘是走第一個,被告陳玉淋走後面,他們一人手上都搬一塊木頭,他們下山後,我們就尾隨他們後面,跟蹤他們下山的路,快到中平林道6.3K的地方,就是照片說明13的地方(庭呈相片,經核與警卷第54頁之照片相同),我在約距離該處約上方50公尺處,我在監視他們作整理的動作,他們正在搬木頭裝袋,但因為視線的關係,我沒有看到他們總共裝幾塊,(庭呈相片)這是我監視處的位置,我看到他們在整理木頭,我用相機拍照的時候沒有辦法清楚拍到畫面,後來他們整理完畢後,我與黃崇智、林春基、黃國明四人討論後,認時機成熟即叫黃崇智帶兩個山青即黃國明、林春基走旁邊的溪溝到中平林道上,他們等我的信號之後就開始從林道由下往上包抄,我從我監視的地方直接切到下方也就是上述他們整理木頭的地方,我到達後即拍了第一張相片,當時他們都還蹲在那邊,整個查獲的情形就是如此。在該處共有5塊木頭,其中一塊沒有包塑膠袋,其他都用黑色塑膠袋包住,查獲後就問他們這個木頭從哪裡搬的,他們說他們是登山的,並沒有搬運這個木頭,但整個從稜線看到他們搬木頭下來到查獲的過程,都有被我們監視,所以本案絕對是他們做的。(依照你所述,你們整個監控的時間有多久?)我們從12點發現他們,監控到下午15時40分許。(你們監控的過程中,被告移動搬運距離大約多遠?)他們移動及搬運的距離約150到200公尺左右。(你當時查獲他們的時候,他們身上有帶什麼東西?)他們帶了個人的背包,內有換過的衣服,還有我們所查扣的網狀繩索。(依照你查緝這麼多年的經驗,他們帶的東西跟一般登山客所攜帶的東西有何不同?)按我的經驗,他們所攜帶的裝備都不符合登山客的裝備,且其使用的登山包不是登山專用,裡面裝的換過的衣服及網狀的繩索也不是登山所用,再依照我們監視的過程,本案是他們做的沒錯。登山包中換過的衣服可能是搬運木頭後滿身大汗,可能逃避查緝所用,才會需要換衣服,玉里工作站的技正林明憲就換過的衣服作採證,當場認定其所換衣服即為盜採木頭所穿著之衣服,因為衣服聞起來都是牛樟的味道。背包中的網狀繩索也是可以用來搬運木頭。(查緝的過程中,被告所走的路是一般登山客走的路嗎?)被告走的路,不是登山客所走的路,因為沒有開設登山的道路,如果要登山的話可以走中平林道所鋪設的道路,因為該處有牛樟,所以被告不是因為登山而走該路。(辯護人問:提示警卷第51頁說明7照片,照片右方算來第二人是何人?)第二個人是被告邱建銘。(該照片是否為查獲當場所拍攝的照片?)是查獲後,被告要把木頭運到林道時所拍。(你在跟黃崇智等人跟監,發現有兩名不明人士搬運牛樟木下山,依你所述之後黃崇智等人是從下往上包抄,在你們剛開始跟蹤的時候,黃崇智等人有沒有辦法看到搬運牛樟木下山之人?)我們四個人都有看到。(依黃崇智在偵查中所述,檢察官問黃崇智當場查獲牛樟角材5塊共125公斤,是用何方式搬運,黃崇智答覆是用背架,跟你剛剛所說一個人抱著一塊木頭不同,何者為真?提示偵卷第28頁)我們四個人看到被告搬木頭確實是用背架,他們從頭到尾都是用背的。(你們在6.3K處查獲被告,當場有無發現背架?)可能被被告藏在什麼地方,我們找不到背架。(為何警詢做筆錄時沒有詢問被告背架在何處?)被告陳玉淋的筆錄是我問的,因為找不到背架,所以沒有問,我們看到被告背木頭的時候,有使用背架,所以我們只有問他們搬運的過程。(該背架是何材質、形式?)係鋁製背架,根據我們的距離看,可以看得一清二楚,因為我之前有看過相同的背架,所以我可以認定,其為L形,可以摺疊,長度約為從頭部到腰部,約有1公尺的長度,長度不能伸縮,是固定的,寬度約與身體同寬。我只有看到被告陳玉淋背背架,因為被告邱建銘已經下去了。(當時被告等有無發現你們在跟蹤他們?)沒有。因為我們跟他們距離都保持一定的距離,他們看不到我們。(跟蹤的過程中,被告等有無離開你們的視線?)沒有。(就你們跟監的過程而言,既然都沒有離開你們的視線,而且被告也不知道你們在跟蹤,為何你們無法發現背架之去處?)因為到最後是有一段過程是沒有看到被告等,就是如我剛才提出的照片,在那個地方,視線上有障礙及死角,沒有辦法看到他們如何把木頭卸下,只能看到他們用手搬木頭整理的過程。(所謂的峭壁位置是在你們開始跟蹤到中平林道6.3公里處中間,或者6.3公里處要往山下的方向?)是從我們半山腰發現被告,往下有一段比較不好走的路就是峭壁所在,那段是死角,之後就是被告他們整理木頭的地方。(究竟你看到的那兩個人,牛樟角木是從何處開始搬運,你是否有看到?)兩個人搬運木頭的時候,他們是從底下由下往上,自第一個藏匿木頭的位置搬運,他們是直接搬到背架上,我當場看到他們將木頭搬到背架上。(你提到一路上都有看到牛樟角材藏匿,請說明一路上究間隔多遠,藏匿多少木材?)從稜線開始由上往下,我們那時候有照片,總共藏了三個地方,最後一個地方就是被告二人開始搬木頭的地方。這三個地方間隔約有50到100公尺之間,實際距離我沒有量過,每處約有7、8塊木材左右,但是我沒有仔細去清點。(你於6.3公里查獲被告的時候,牛樟角材是否已經用黑色塑膠袋包住?)木頭已經用塑膠袋包裝了,但其中一塊還沒有包。(你在看被告等,其中被告陳玉淋用背架背牛樟角材時,上面有沒有用黑色塑膠袋包裝?)沒有。(你在觀看被告在中平林道6.3公里處,他們有沒有在使用黑色塑膠袋包裝角材?)我只有看到他們在包裝的動作,但我看不到他們是用什麼東西裝,我看到被告拿木頭,但沒有看到他們裝在黑色垃圾袋裡面。(你剛剛所述,鋁製背架在背沒有包裝的牛樟木角材,被告陳玉淋當時背部會不會接觸角材?)該架子不是整個木板的,中間只有一條條支架,木頭形狀不一的話,就會碰到衣服。(提示警卷第57頁照片,照片中用手指比劃的人是誰?)林明憲。(你是否知道林明憲用手比劃一個區域的目的為何?)是跟我們陳述,他用手比的這塊是木頭所接觸,有味道的地方等語(原審卷一第91-99頁)。
2、又於101年10月4日證稱:(檢察官問:本署101年9月27日提出之照片及光碟是你們在101年9月7日時返回現場所作會勘紀錄,是否如此?)是。(你上次作證時有說,你們從半山腰的地方就發現被告,往下有一段不好走的路就是峭壁所在,那段是死角,之後就是被告他們整理木頭的地方,是否如此?)是。(你當時是在這個死角的地方沒有看到被告,是否如此?)因為地形複雜,因為是懸崖,可以從制高點看到被告。(100年11月2日當天,你有在制高點的位置看到被告在整理木頭嗎?)有。(你上一次審判中陳述,你一路上看到被告陳玉淋背背架,走到剛才你們看到被告在整理木頭的地方之間,是有一段距離看不到被告的情形,是否如此?)是。(等到你們上前到被告整理木頭的位置查獲他們的時候,沒有發現被告陳玉淋原來所背的背架,是否如此?)是。(為何沒有發現被告陳玉淋所使用的背架呢?)因為當天查獲的時候,我們有去找背架,但是否被被告藏起來,我們沒有擴大範圍去搜索,所以沒有找到。(會勘照片說明中有附帶兩張背架的照片是如何來的?)該背架是黃崇智在100年11月1日他們發現被告當天下午,被告與證人黃崇智碰面的時候,被告說他們是登山客,被告下山後證人黃崇智進入6.3K的時候,有被不明人士進入的痕跡,他前往查看就發現這兩個背架,就直接把這兩個背架帶下山,放在玉里工作站保管,上次開庭的時候,我找證人黃崇智問現場有無看到什麼東西,他說有發現背架放在玉里工作站內,他說是100年11月1日發現的背架,我看了之後就知道是與被告二人當天所背的背架款式相同。(證人黃崇智在11月1日發現照片中的這個背架之前,確實有看到被告陳玉淋跟被告邱建銘二人從山上下來,並且對證人黃崇智說他們是去登山的?)是。(辯護人問:依據檢察官提出照片,你可否說明是否有對懸崖的部分拍照?)有,有關懸崖的部分即為編號第9至15號照片。(你們在查獲五塊牛樟木的現場,過程中被告是在做什麼事?)如編號5照片,照片中顯示被告陳玉淋與被告邱建銘的位置當時是坐姿的狀態,他們在那邊聊天,我就下去照他們在聊天。(被告看到你們的時候,你們的對話為何?)我還沒有說話就照相,我告訴被告陳玉淋說我是森林警察,陳玉淋說他知道,因為我的帽子有顯示,我說這個木頭是你們搬下來的,你們給我坐好。)(據你作證所述,是否表示依據你眼睛所看到,是否在懸崖上方還看到被告陳玉淋背背架?)我在下面就沒有看到被告陳玉淋揹著背架,就如我於101年9月7日現場會勘照片編號47號所示,該處是被告二人起出木頭的地方,不是在懸崖的上方小平路那邊。(你在上次證述時,說最後有一段過程沒有看到被告,因為視線上有障礙跟死角,該障礙及死角是否即為照片編號12至15的位置?)是。(依據你上次作證所述,跟蹤的過程中,被告都沒有離開你的視線,到底被告有無離開你視線?)在編號12到15照片,那邊是死角又是峭壁,所以有離開視線,其他部分都沒有。(在被告到達所謂死角及峭壁前,被告究竟有無背背架?)有。(聲請提示被告陳玉淋扣案襯衫一件,這件襯衫是否與被告陳玉淋所穿同一件?)是同一件(經當庭檢視該衣服前後之字樣均相同,即如警卷第57頁編號20所示之衣服)。
(查獲當時,被告陳玉淋是否有背背包?)有,被告二人都有背背包。(你在發現被告他們把木頭利用背架背下山的時候,你有看清楚被告陳玉淋身上的背架嗎?)有,我有看到他背背架。(被告陳玉淋下山背木頭所用背架,是否為你查獲時被告陳玉淋所背背包?)因為當時被告陳玉淋背背架時,沒有看到被告陳玉淋背背包,只有查獲時,才看到被告陳玉淋背背包,背包跟背架是不一樣的。(跟監當天進入死角之前,都看得到被告陳玉淋揹著木頭的背架?)都有看到。(進入死角之後,就看不到被告了?)看不到。(一直到編號16、17號照片顯示的位置才看到被告在整理木頭?)是。(你發現他們在整理木頭的時候,就跟你的同伴商量好,分路下去逮捕他們?)是。(你是沿著被告陳玉淋走的路下去逮捕他們的嗎?)是。(審判長問:你當時交給林明憲查看的衣服究竟是被告身上穿的,還是從背包裡起出的?)100年11月2日我查獲被告陳玉淋所穿衣服不是從背包裡面起出,因為時間太久我忘記了,上次開庭我沒有帶資料來,所以我拿給林明憲的衣服,就是查獲當場被告二人身上所穿的衣服。(被告陳玉淋問:依照你們職業的判斷,當你們抓到山老鼠並表明身分時,山老鼠會有怎麼樣的反應?)一般會愣住,有的想要跑,但本案我們是當場控制被告二人的行動,所以被告沒有辦法跑。(當時你表明身分時,你跟我們距離多遠?)約10公尺到20公尺之間。(當時我們兩個人在你表達身分以後,我們有無做出其他動作?)我當場遇到你們的時候,被告二人還是蹲姿,被告當時有說他知道我是警察的部分,就如我剛才所述,之後證人黃崇智及其他兩個山青從下面上來抓被告二人,被告二人沒有說什麼,就蹲在木頭旁邊,被告陳玉淋只有回話說「那邊有人」,我當時就說那有其他人,從頭到尾就只有你們二人,之後他們就沒有其他反應了。(當你們下來的時候,我本人有無跟你打招呼?)我從峭壁下來的時候,你們還蹲著,我拍了第一張照片後,你才跟我打招呼。(你拍了第一張照片後,還有喊山青,山青多久之後才到現場?)不到5到10秒山青就上來的等語(原審卷一第185-200頁)。
(四)證人林春基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你在民國100年有無擔任花蓮林區的工作?)我在100年擔任林區的約僱巡山員。(工作內容為何?)協助林管處守護森林。(100年11月2日你有無配合森林警察查獲在玉里林班地發現有人竊取牛樟木案件?)有。(請說明當時參與查緝過程?)當時跟我們玉里工作站正式巡山員及森林警察在100年11月2日早上五點出發到現場,抵達現場約在中午的時間,抵達現場發現被告陳玉淋從下面上來,後面跟著被告邱建銘,因為我們已經在現場,他們二人是從下面上來,我們就在現場不到8公尺的地方等候他們,他們就慢慢上來到現場拿木頭,拿完木頭他們就往下走,因為地形不好,我們沒有跟上,本以為他們還會上來,但是他們沒有再上來,我們就沿著他們所走的路下去,到了一個懸崖那邊,發現他們在搬木頭,他們搬完木頭後,我們就用包抄的方式,兩邊包抄,那時差不多下午4、5點,當時我們就當場查獲被告二人。(到達案發現場時,有無先發現有其他盜採的現象或看到被告兩人背牛樟木?)我們有發現被告二人上去,案發現場的木材都已經切割好了,我看到有三堆用草蓋起來的木頭。(被告等當時有無在三堆木材的旁邊?)有。(他們那時做何事?)他們在搬木頭。(他們搬木頭的過程你有看到嗎?)他們背木頭的時候我有看到影子下去。(被告等都揹著木頭嗎?)我只有看到走在後面的人有揹著木頭,因為那邊是斜坡,坡度很陡,我只看到走在後面的人有背木頭,是被告哪個人我不確定。(被告等如何背木頭?)使用背架。(你看到被告二人中有人揹著木頭下山,你們接下來如何做?)原以為被告二人會走第二趟,但是沒有上來,我們就沿著他們的路線走下去。(你到達查獲的地方,其他的人已經到達現場了嗎?)我們從上面一起到現場查獲被告二人。(你到現場的時候看到何事?)我看到被告二人在木頭堆旁邊,一個坐著一個站著,我們從兩邊包抄,他們看到我們沒有什麼反應,也沒有要跑的動作,地上還有5、6塊的木頭。(是否知道照片的背架從何而來?)我看到被告所使用的背架是這個款式,但是我2日當天並沒有找背架,3日去也找不到,我是聽黃國明說這是他們在11月1日去現場發現的。(你在查獲被告等人時,被告到底有沒有搬著木材?)要逮捕被告二人時,當時我看到木頭已經在被告的旁邊,高個子的人站著,另一個坐著。(檢察官問:他們在取木頭的地方,距離你的地方約8到10公尺,你有清楚看到被告二人長相)有,被告陳玉淋的長相我看得很清楚,因為他走在前面。(你有看到他們二人在搬木頭?)那時我們在草叢,我是聽到搬木頭聲音,我有看到背下去的過程,搬的過程我沒有看到,但是走下去的過程我有看到。(是否是在一個山壁上發現他們在山壁下方?)有。(該山壁有多高?)很陡。(辯護人問:依照黃崇智在101年12月20日在法院作證時稱當時你們有一起跟蹤被告等約100公尺,後來是因為碰到懸崖,失去被告等人蹤影,往下走到小峭壁上方才重新看到被告二人,跟你所述不同,有何意見?)起來往下追了一段,但距離應該沒有100公尺,看不到被告二人後才又回來現場等候。(審判長問:依你剛才所述,在11月1日晚上接近2日凌晨時,你們有二組人馬分別在林道3公里及4公里處埋伏?)是,那邊是人車一定會經過的地方,3公里處是森林警察隊二個隊員及玉里工作站的謝姓正式巡山人員共3人埋伏,4公里處由我、黃崇智、陳國堂及黃國明等4人埋伏。(你們二組人馬後來有無會合?我們電話聯絡,我們這組四個人上去到現場,沒有會合。(在埋伏過程中,有無其他人靠近那三堆用草蓋住的木頭?)沒有,就只有被告二人等語(原審卷二第54-67頁)。
(五)證人黃國明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100年11月有無參與林區管理處工作?)有。(當時職務為何?)我是山青。(山青的工作內容?)我們是約聘人員,配合工作站正式員工協助工作。(100年11月2日你有無參與取締被告二人在玉里工作站轄區竊取牛樟木案件?)有。(過程為何?)我在11月1日上山辦理例行性巡邏,我跟著黃崇智,因為我是配屬他的山青,他把我放在6點8K的地方,然後黃崇智跟另外一個陳文龍駕駛就進去巡邏,黃崇智告訴我好像有人,我就說那我就走下來,黃崇智就跟在後面,後來黃崇智用手機問我有無一部車回頭,在通電話前,我確實有看到一台車子往下走,我就回答黃崇智說有,黃崇智下來說看到在6點8K那邊有木屑痕跡,他叫我先下去再回來去查稜線,我跟黃崇智後來就上去,在以我們的腳程走路約40分鐘的地方,就是在6點8K那邊,那時候差不多中午時看到有一個人在上面站起來,好像在吃東西,但是因為有一段距離,所以我看不清楚,黃崇智說我們不要前進,我們就下山了。下山後,由黃崇智聯絡森林警察有關埋伏的事情。1日晚上我們就上山埋伏,我們是在3到4K附近的工寮埋伏,隔天2日森林警察協調後,我們就去攻,是由同事在2日約上午8點多載我、黃崇智、陳國堂及林春基四人到5點8K那邊放我們下來,我們開始攻到稜線那邊,到了6點8K往上現場,就是我剛才所說有看到一個人站起來吃東西那邊,到了中午時,我們就慢慢往下走,到達牛樟木被盜採的現場,林春基說看到下面有人上來,我們開始緊張,我們就趕快往旁邊距離有放牛樟殘材處約10公尺處躲起來,當時我們不敢動,剛好前面有一個大木頭,我有聽到木頭敲擊的聲音,中間有雜草隔著,我們出來後,看到有人背東西下去,因為我們差不多距離該背東西的人約40、50公尺,後來我們想說那個人還會上來,我們就在原處下方一點等待,等了很久沒有人上來,那時差不多4、5點,森林警察就表示要我們慢慢下去,到了一個小峭壁,森林警察陳國堂就說下面有人,陳國堂叫我、黃崇智、林春基從另外一條路切下去到產業道路那邊,陳國堂在上面,我們在產業道路底下躲起來,陳國堂的意思就是要包抄,後來我們聽到他一喊有人,我們就從下方往上包抄被告二人,到了被告二人所在現場,該處是一個斜坡,他們就在斜坡下方,我跟黃崇智、林春基就衝上去,先顧住被告二人讓他們不要跑,陳國堂後來才下來,因為他是從上面下來,陳國堂來之後,就把被告二人帶到產業道路,當時我們三人也一起到產業道路休息,後續就是由森林警察及玉里工作站人員處理。(你看到在盜伐現場有人把木材要背下山,是兩個人都有背還是一個人背?)當時我們距離被告二人約10公尺,我們前面都是雜草,我看到下山的二人背影,他們二人都有背。(是用何東西背?)鋁架,樣式是登山常用的款式。(你在現場看到背木頭下山的人,你是否可以肯定就是被告二人?)是。(你不是說當時你們前面都是草,如何肯定是被告二人?)因為我看到他們二人上來,我有看到他們二人。(從你們看到嫌犯背木材下山的地點,走到6點8K查到被告的地點差距多遠?)我的腳程約40分鐘。(你們查獲的地點,車子是否到的了?)可以。(你是第一個衝上去阻止被告離開的人之一,你有無發現被告身上有任何犯罪跡證,或者他們有想要逃跑的現象?)衝到現場後,他們站在木頭旁邊,兩人背著包包,被告邱建銘有戴著手套,手套有牛樟味,背包我們不可能打開,他們二人沒有要跑的樣子,而且那邊也沒有路可以跑。(你們在現場的時候,有沒有找其所使用的背架?)查獲被告二人時,我們有在旁邊隨便找一下,只有找到網狀繩索,沒有找到背架。(你是否知道取締前的蒐證,為何都沒有人拍攝?)因為當時我沒有配備,而且因為很近,所以為我們都不敢動,怕貿然行動,被告等人發現後會跑掉。(檢察官問:牛樟殘材堆積的地方你有看到被告二人上來?)是。(他們背著殘材下山的時候,你也有看到?)我當時只有看到一瞬間,有看到背東西下山。(他們二人背東西下山的時候,你們四個人有無跟著他們下山?(本來我們要跟著下去,跟了一段後,陳國堂說要等他們再上來。(你們在山上等的地方是不是就在查獲他們6點8K林道的正上方?)是。(6點8K上面不是有一個小峭壁,是否可以爬上去?)可以,但是不好爬。(你自己眼睛看到的是幾個人背東西下山?)我看到後面的人有背東西下山,前面的人因為移動的速度很快,所以我沒有看到有無背東西。(為什麼剛剛你說你有看到二個人都有背東西?)第一個人有沒有背東西我不確定,因為速度很快,應該有背東西,第二個也就是後面的那個人我很確定他有背東西等語(原審卷第68-76頁)。
(六)綜觀上開證人所述,就如何發現有人盜採牛樟樹、如何埋伏、如何跟監,及親自近距離看到被告二人以背架搬運竊取牛樟木,暨如何包抄查獲被告二人等之主要情節,互核大致相符;黃崇智等四人分別為玉里工作站技術士、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及山青,與被告二人並無任何仇隙,衡情當無誣陷之必要及動機;且上開52○○○區○○○○○道,當時虎頭蜂多,被告二人於100年11月1日上山時,已被黃崇智勸回下山,卻又執意於11月2日再度進入上開林班,如真有意登山散心,何以選擇沒有登山步道之路線?又媒體經常報導所謂「山老鼠」盜伐牛樟木之案件,被告二人卻專找有牛樟木之林區登山,復於已被盜伐之牛樟木塊旁邊休息,把玩牛樟木塊聞香,沾滿一身牛樟香氣,而毫不忌諱,卻謂好奇,豈不奇怪?堪認黃崇智等四人上揭證述內容,具有相當之憑信性,得以採信。按供述證據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不可採信。證人陳國堂於原審作證時,就扣案之衣物,究係查獲被告二人時,被告二人身上所穿,抑或自被告等背包中取出,前後供述雖稍有不同,惟陳國堂作證時,距其查獲本件被告等違反森林法犯行,已時隔7月有餘,就查獲過程細節部分,難免因時間經過,記憶模糊或淡忘,致前後供述略有差異,尚難以其供述細節前後稍有不同,即認其證述全部不可採信。另證人陳國堂就查獲之地點雖供稱係中坪林道「6.3k」,惟已經黃崇智更正為「
6.8k」,此亦無礙於陳國堂就查獲本案過程供述之正確性。
(七)再者,查獲之牛樟木殘材5塊,總重125公斤,惟依黃崇智、陳國堂所述,被告二人當時只各背1塊,足見被告二人於被發現搬運牛樟木之前,已經開始竊取搬運。又遭盜採之牛樟木殘材5塊,其中4塊已用黑色塑膠袋包裝,且被告等為警查獲時,前揭牛樟木殘材即堆置於其等身旁一節,有前引之照片在卷可資佐證,可見該等牛樟木殘材已處於被告2人隨時可搬離之狀態。若謂已將牛樟木鋸斷之盜採者,未以雜草、枯枝、落葉等森林中隨手可得之物品予以掩藏,反於裝袋後,隨意將盜伐之珍貴林木棄置,即逕自離去,殊難想像。足認查獲之上開牛樟木係被告等所竊取。
(八)又證人黃崇智等人跟監時雖未沿路拍照蒐證,惟黃崇智已供稱其等發現被告二人開始以背架背牛樟木塊時,雙方距離僅約10公尺,即往兩旁的草叢躲起來,所以來不及拍照;證人陳國堂亦供稱:「我們看到有兩個人走上來,我們懷疑那兩個就是上來要搬運木頭,我們立刻躲到草叢中監視,結果那兩個人就開始搬木頭之時,因為地形很複雜且陡,無法直接抓並拍照,所以用目視的方式。」衡以近距離拍照可能驚動被告二人,且因地形很複雜陡峭,無法直接拍照,乃未拍照而採目視之方式跟監,無悖於經驗法則,自屬適當。又被告二人隨身攜帶之背架,可繼續使用,或恐人贓俱獲,暫將使用之背架藏於林區,容非無此可能;且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27日 花檢慶慎 100蒞3054字第17103號函附之會勘照片所示(原審卷一第152-178頁),案發地點之林區範圍甚為廣闊、林木茂密,被告二人將背架藏匿於山區,而不被發現,並非難事。參以黃崇智等人為防止被告二人察覺行蹤已遭監視,刻意保持一定距離,其間還有脫離視線之情形,故黃崇智等陳稱未見被告二人藏匿背架之處所,於查獲現場附近找尋未果,亦屬合理,尚難以未查獲背架而為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另證人黃崇智等並未證稱其等於跟監時,目擊被告二人於竊取牛樟木過程中,曾使用扣案之繩索;陳國堂基於本身職務上查緝經驗,亦僅研判現場有一段峭壁,人力無法搬運,被告二人可能是使用網狀繩索吊掛而已,並未斷定被告二人確有使用扣案之繩索搬運牛樟木,是扣案之繩索雖未沾染牛樟木屑,亦難遽以否定黃崇智等人證詞之憑信性。
(九)綜上所述,被告二人竊取扣案之牛樟木殘材5塊之事證,已臻明確。其等所辯均無非卸責之詞,洵不足採,犯行皆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森林法所規定之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而言。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均非所問。他人盜伐後未運走之木材,仍屬於林地內之森林主產物。森林法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竊取云者,即竊而取之之謂,並不以自己盜伐為限,縱令係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860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52林班地為森林法所指之森林,被告二人竊取搬運之牛樟木殘材原在52林班地內,仍屬林地內之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
(二)又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二人既已將牛樟木殘材用黑色塑膠袋包裝,並堆置於身旁,顯已將贓物置於其等實力支配之下,竊盜行為即已完成,不因所竊得之牛樟木殘材尚未搬離現場,而論以竊盜未遂。是核其等所為,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全部法(有森林法之加重條件時)優於部分法(無森林法之加重條件時)原則,前者應優先於後者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同此意旨);從而,本件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論罪,不再論以森林法第5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原審適用上開法條,並審酌被告二人均值壯年,理應從事正當工作賺取財物,竟不知珍惜森林資源,竊取森林主產物牛樟木殘材,損害國家財產,並影響該森林中之生態環境及保育,犯後猶飾詞圖卸,顯無悔意;其等所竊森林主產物數量非輕,價值非微,幸經當場人贓俱獲,並由玉里工作站領回贓物;兼衡被告陳玉淋除於100年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外,餘無犯罪紀錄;被告邱建銘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及其等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均求處有期徒刑3年稍嫌過重,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以贓額即山價4倍之罰金新台幣121,525元,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網狀繩索1件,被告邱建銘否認係屬其所有之物,放置繩索之背包係其向友人借用,又乏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乃不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被告陳玉淋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檢察官上訴,雖以被告二人所為危害甚巨,又毫無悔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惟原判決量刑時已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損害程度及犯罪後毫無悔意之情狀,檢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明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森林法第52條(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項第5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