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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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楊達雄
黃春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達三 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2筆○○○鎮○○段1249、1250號土地分割所受利益,按土地公告價值核定計為新臺幣385萬2200元【(2179+2534=5253平方公尺)×2/3×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原告之訴駁回。
二、請原告提出上揭2筆系爭土地①另一共有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資料(或先申請系爭土地第一類公務用謄本,憑以申請被告戶籍資料)、②以地籍圖影本為底稿概略繪製各共有人目前占用土地範圍與系爭土地週圍使用現況及進出通路之簡圖、③系爭土地上有無房屋,其稅籍資料(如有保存登記建物,請併提供建物登記謄本,興美段407建號建物?)等到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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