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鍚棔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刑事案件上訴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八號刑事判決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