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5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內第一行「 楊連祥 」應更正為「張凱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一行將被告姓名誤載為楊連祥,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