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奇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奇璞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奇璞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所涉竊盜犯行罪嫌重大,復於短時間內多次為相同之犯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6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