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一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邱孔謀 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邱孔謀,因非律師,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曾明玉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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