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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