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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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律師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已坦承檢察官起訴之犯行,且經向被害人乙○○致歉後,業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保證無再犯之虞,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稽,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此項羈押原因尚
未消滅,被告所持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靜梅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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