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