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39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三九三0九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住台北市○○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蔡嘉雄 住桃園市○○路○○○號一樓)債務人 陳進福 住台南縣○○鎮○○里○○○○○○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借款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立村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