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債權人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 孟維奇 即 孟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ꆼ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ꆼ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ꆼ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