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柒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四百七十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零四元││├─────────────┼────────────┼──────────┤│合計│一萬零六百七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