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二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忠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宣示判決筆錄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2日│100年6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448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4日│100年10月28日│├───┼───────┼────────────┼───────────┤│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4日│100年10月28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987號│100年度執字第161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