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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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七一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即 王先從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雯娟~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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