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原告聖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花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
洪文浚 律師被告首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