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甲○○被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翁慶珍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黃水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中㈠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8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3,176元;㈡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9,30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73,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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