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郭文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郭文彬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02年度執字第487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該署送達證書4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