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3號),惟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情形,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改 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民國102年5月4日23時許,被告甲○○、少年鄭0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乙○○相約在新北市○○區○○路○○○號之2前,洽談有關被告與案外人 陳志豪 間之債務問題,然被告與乙○○因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即與少年鄭0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手持木棒、少年鄭0瑋則持安全帽,共同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擦挫傷、流鼻血、左手肘挫傷、左手腕挫傷、左胸壁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少年鄭0瑋部分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2年9月3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