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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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孫樹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8日
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當月薪資全部定存及全部保證金之金額明細
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