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孫樹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8日
  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當月薪資全部定存及全部保證金之金額明細
  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