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64號
原   告  林彥樺
法定代理人  許瑋玶
被   告  李後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建字第四十二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3日向原告購買乙
批鐵柱、鐵角材,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原告
交付貨品後,被告遲未給付貨款,爰起訴請求給付貨款。被
告則辯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桃園縣○○鄉○○路○○○號一至
三樓自宅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時,被告有溢付原告工
程款35萬2,400元,且原告未完成系爭工程致被告受有損害
42萬7,200元,上開金額共計77萬9,400元,經抵銷後被告
已無需支付貨款予原告云云。查被告所提出之抵銷抗辯,已
於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之訴訟中(本院100年度建
字第42號)提出,又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
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民事訴訟法第
400第2項著有規定,是本院認在本院100年度建字第42號
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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