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3號
聲請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安置人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受安置人B並解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接獲社工告知受安置人B遭帶走安置,我並未同意,僅因114年3月7日受安置人母親應接走小孩照顧,不知是否符合緊急安置,且至今未收到提審權利書告知書,也沒有收到安置公文;另經1999分機告知想聽錄音還要法官同意,長官只挺社會局沒有重大疏失,另外社工都不曉得受安置人母親與阿姨照顧小孩的生活住居環境,我已經告知社工小孩都在冬天輪流睡地板,社工都回沒有辦法,我都沒有任何社工來電紀錄,我沒有找不到人,我覺得社工只是問我晚上有沒有空去接小孩,我只是表明我不知道何時會回家,我不曉得安置會繼續下去,為此請求提審,請求裁定釋放受安置人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至第4項訂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與受安置人母親育有受安置人以及其兄等2名未成年子女,聲請人並認領未成年子女2人,與受安置人母親協議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2人權利義務;相對人於114年3月8日起,因受安置人母親之申請,而將受安置人進行安置乙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安置申請書影本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至聲請人雖以其未經同意安置,本件不符合緊急安置等語置辯,然查:
1.本件並非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將受安置人為緊急安置,而係依據同法第62條規定由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安置,此已經相對人到庭陳述明確,故聲請人顯有誤會,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2.又稽之相對人到庭陳稱:114年3月7日下午自聲請人處得知,受安置人媽媽前一週未依約履行照顧,本週也無法與媽媽聯繫上,擔心媽媽會將小孩留在幼兒園請社工聯繫媽媽,社工同意後,詢問聲請人如媽媽持續失聯或不願意出面,聲請人是否可以幫忙照顧,但聲請人僅說明有事,並未透露原因,無法幫忙,社工雖努力找媽媽出面,但聲請人表示就報警、就安置,並且表示無法配合出面簽署申請書,後來社工嘗試聯繫媽媽直到晚間6時10分,小孩仍持續留在幼兒園,媽媽後來表示無法照顧,社會局便告知媽媽申請安置流程,媽媽說在找到床位以前可以短期照顧,加上流程仍然需要進行訪視,媽媽晚上8時10分抵達中心,社工說明了安置規定,媽媽便申請安置,3月7日晚間6時以後雖持續聯繫聲請人,但聯繫不上,3月10日週一早上有再次聯絡聲請人未果,直到下午才聯絡上告知此事,聲請人情緒激動,社工只能說明安置相關規定,但聲請人似乎無法理解對話脈絡,只能結束談話,3月12日聲請人有陳請,社工再次打電話說明安置脈絡以及費用,聲請人仍略有情緒,並說只能接受安置小兒子意即受安置人,聲請人未提出是否要照顧,後續進行心理諮商,本於4月16日晚間6時安排家事共同商談,但是下午又接獲聲請人臨時有事取消改期,時間未定等語,顯見114年3月7日晚間受安置人已發生無人照顧情形,況聲請人前亦曾表達無法照顧受安置人乙節,社工嗣後又再無法聯繫聲請人,另亦經受安置人母親為申請安置,堪認此部分已有重大變故,導致受安置人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情形。
3.另參以聲請人當庭提供與社工於114年3月7日之電話錄音以及譯文,其中內容完整如附表所示,此有聲請人提供之譯文內容在卷可佐,觀之聲請人於114年3月7日僅以應由受安置人母親負責當時照顧為由,而對受安置人週末應如何照顧置之不理,且在社工多次詢問聲請人無法照顧原因,亦未表明緣由,甚而直接要求安置,顯見聲請人亦同意進行安置,此由聲請人自行提出之譯文如附表編號7、10、14可證,益徵於114年3月7日當下,相對人在無法得知聲請人拒絕照顧之原因,受安置人母親又表明無力照顧,認定已生家庭重大變故,導致受安置人無法正常生活,另經受安置人母親提出申請安置,且聲請人亦曾表明「請警察去通報、什麼單位安置」等語,而得推認聲請人亦無反對申請安置情事,故相對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將受安置人予以安置,核非無據,其安置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後續希望能接返受安置人乙節,此部分應向社會局聲請終止安置,並進行返家評估等相關程序後方能結束安置,此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第11條、第12條訂有明文在案,附此敘明。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謝茵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附表
編號
對話內容要旨
15:38林社工來電說,五六日小孩媽要帶過去照顧都經常沒做到,還丟下
1.
0分31秒
社工第一次表明是,這星期五六日小孩怎麼辦
2.
1分50秒
我表明,小孩媽屢次星期五找不到人,是社會局要針對小孩媽處理,整個社會局只會叫我帶回處理。
3.
2分40秒
社工第二次說明,這星期小孩沒地方去
4.
2分48秒
社工第三次說明,這兩天費用他可以幫忙
5.
2分56秒
社工第四次說,這星期五六日小孩真的沒地方去,沒辦法
6.
3分10秒
我說,找警察去找媽媽
7.
3分28秒
我講的是,請警察去通報什麼單位安置
8.
3分42秒
社工第五次表明,這五六日我要忙什麼事可以方便告知嗎?
9.
3分51秒
我表示,社工到現在小孩媽小孩阿姨那邊照顧,小孩狀況都完全不瞭解,社會局對於小孩媽那邊的強制力完全沒有
10.
4分3秒
社工第六次說明,這星期小孩的事情,我回答:我沒辦法。
11.
4分30秒
社工說有聯繫阿姨小孩媽聯繫不上。
12.
5分0秒
社工表示社會局的作為是因他而起,因為他是服務家裡社工。
16:29社工打來
13.
0分15秒
社工說:XX單位這五六日只有收六日早上8點。
14.
0分48秒
我說5點半沒人接是他們要處理,不是一直丟給我。
15.
1分5秒
社工說安置也要我簽字,我表示先找警察吧,安置簽名那是後續的,我還有很多事情要處理,社工說,那這樣孩子要怎麼辦。
16.
1分41秒
我反問,那小孩的媽?社工回答,我聯繫不上啊。社工寫報告爸爸沒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