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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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補字第4號聲請人 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狀(原聲請書狀僅有電腦打字之姓名,未簽名或蓋章)。
(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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