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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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
原 告 黃興貴
被 告 黃阿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法律未就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得聲請法院為
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為其選任特別
代理人,立法不作為侵害人民訴訟權,並違反平等原則,爰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
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