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藤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