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香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