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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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醫療費用,相對人辯稱聲請人
為醫療行為時,因疏失造成相對人受有損害,已對聲請人提
出損害賠償之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醫字第3
號事件受理。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應以上開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