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1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2年3月5日起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1,336,000元,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證,被告與其
妻乙○○至原告家中借錢而簽發系爭支票,並由乙○○背書
,原告開取款條給被告,借款係一次全部借給被告,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所以金額的尾數就是利息,原告去彰
化六信花壇分社找證明,但該分社只能出具證明書表示資料
已經超過保存期限了,倘若被告沒有借到錢,怎麼會把票開
給原告?被告屆期仍不為清償,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336,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附表所示支票雖為被告所簽發,然原告並未將
借款金錢交付被告,原告應就交付金錢一事負舉證責任,原
告既稱借款一次領出給被告,金額非少數,應無忘記是何家
銀行之理,且如果是一次給足借款,何以利息起算會隨支票
發票日而有6種不同期日?何來有4張小額支票?原告未將借
款交付予伊,故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
決時,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未獲付款一事
,業據其提出該支票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係因向其借款簽發系爭支票交給原告,迄今
仍未返還借款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票
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
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然發票人非
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
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自明,兩造均不爭執系爭支票據
係由被告直接簽發予原告,揆諸上開法文,被告以系爭支票
之原因關係作為抗辯事由,於法有據。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票據為
  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
 責任,惟執票人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發
票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執票人就借款
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本件被告既抗辯原告並未交
付系爭支票所示之借款,且原告均對票據原因關係消費借貸
關係亦不爭執時,則舉證責任之分配即應回歸一般消費借貸
關係之認定,亦即應由原告證明其已交付此等借款予被告。
對此,原告雖提出其所執有由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為佐,然
支票為無因證券,且交付票據之可能原因甚多,或為贈與、
或為買賣、或為確保當事人間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為消滅
已存在之法律關係,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故除別有證據
外,僅為支票之簽發,自不足以證明其借款業已交付事實。
而證人即被告之妻乙○○到庭證述被告說有去向原告借錢,
但是沒有借到錢等語,亦無法資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此外
,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本件原告既不能證明兩造間
 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及其已交付借款予被告,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36,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均與判決結
果無涉,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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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29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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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   額│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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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2年4月14日│200,000元│82年4月14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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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2年4月14日│14,400元│82年5月6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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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2年5月14日│200,000元│82年5月14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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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2年3月5日│150,000元│82年3月5日│C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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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2年3月14日│200,000元│82年5月6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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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82年4月5日│150,000元│82年5月6日│C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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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82年7月14日│3,600元│82年7月14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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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82年7月14日│200,000元│82年7月14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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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2年5月14日│10,800元│82年5月14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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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年6月14日│200,000元│82年6月14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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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2年6月14日│7,200元│82年6月14日│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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