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黃良吉吉勝五金材料行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
  京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3,001元,應繳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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